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趣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网络表演平台的运营管理,保障用户及表演者合法权益,维护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平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运营的全部网络表演平台(含网站、移动客户端及关联小程序等),以及在该等平台上注册、使用服务的全部用户与表演者。
第三条平台管理坚持"谁经营、谁负责"与"依法依规、安全可控、保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用户账号管理
第四条用户注册应当绑定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完成实名认证;同一身份信息注册账号的数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用户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信息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假冒、仿冒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专业机构等名义,不得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在先合法权益。对不符合要求的账号信息,平台有权不予注册或要求限期改正。
第六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及密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账号。发现账号被盗用的,应当及时通过本制度公布的客服渠道申请冻结。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情形的账号,平台有权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内容管理
第七条用户、表演者通过平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及表演内容,不得含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以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信息,不得含有宣扬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信息。
第八条平台对表演视频、直播标题、弹幕、评论等信息实行"先审后发"或实时监测管理;配备与技术条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审核人员,审核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实行全天候轮班巡查。
第九条平台记录并保存用户发布信息及日志数据不少于六十日;内容审核记录、违规处置记录电子化存档不少于二年,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如实提供。
第四章 表演者(主播)管理
第十条表演者应当以本人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完成实名核验;严禁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主播注册通道,对已注册用户通过技术手段加强身份核验。
第十一条表演者上岗前应当接受平台规则与法律法规培训并通过考核,签订《主播行为规范承诺书》。平台建立表演者信用档案,将表演内容、用户投诉、违规记录等纳入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较低的表演者加强监控。
第十二条表演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的,平台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断流、暂停表演权限、扣除收益、封禁账号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三条平台不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服务;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表演者的,应当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并经平台审核。
第十四条平台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求,不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打赏等各类付费服务;发现未成年人消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还。
第十五条平台在显著位置提供青少年模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弘扬正能量的网络表演内容。
第六章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六条平台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未经用户同意,不向他人提供其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平台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平台制定《重大有害信息应急响应预案》,成立应急响应小组;发现重大违法违规内容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文化和旅游、网信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平台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接到举报后及时核查处置并反馈结果;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其他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内容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